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可可盖煤业有限公司违反多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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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可可盖煤业有限公司违反多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处罚

  据信用中国(陕西)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12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可可盖煤业有限公司开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一罚〔2022〕10141号】。

  据行政处罚书显示,榆林可可盖煤业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1.矿井主、副斜井分别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建设矿井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两个施工单位之间,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副斜井掘进工作面4700米处顶板离层仪松动,无法进行离层监测;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可盖矿井及选煤厂项目部未配备矿建、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4.矿井副斜井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4400米处沿线急停闭锁距上一沿线日《主斜井锚索预应力检测记录》,原始记录与检测记录数据不一致,原始记录仅显示“外露250mm”一个数据,检测记录显示“232、238、237、242、241、233”等16个数据;6.副斜井掘进工作面巷道0-30米段,顶板、巷帮淋水结冰,形成冰凌,未及时清理;7.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应急预案;8.主斜井回撤绕道掘进工作面未安设工业视频,不能存储和查询主斜井回撤绕道掘进工作面情况;9.中煤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可盖项目部全员岗位责任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修订,各岗位责任不明确且无考核标准;10.2022年5月25日中班监理、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检查表内容不全,单位工程、地点未填写,部分检查内容未填写检查结果。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陕西省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2.6.4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榆林可可盖煤业有限公司分别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