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000591):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尊龙人生就是博!下载     |      2024-01-20 13:43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承诺: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注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各项要求,具备相关的资格和条件。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95,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股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募集说明书公告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现金红利分配等除息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现金红利分配等除息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余额。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公司原股东享有的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①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⑤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息; 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③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变更可转债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②拟修改《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解聘、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可转债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④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4)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发生其他对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2)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落实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安排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事宜。若届时监管部门对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9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察布查尔县25万千瓦/100万千瓦时全钒液流 电池储能+100万千瓦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项 目-一期300MW项目

  中节能太阳能吉木萨尔县15万千瓦“光伏+ 储能”一体化清洁能源示范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已经制定《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在发行前确定。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修改、实施公司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并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债券利率、转股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评级安排、可转债受托管理安排等,明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及其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准备、制作、修改、完善、补充、签署、递交、呈报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报材料等,全权回复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决定或聘请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以及验资机构; 4、签署、修改及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及募集资金运行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与募集资金运行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在公司已就本次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5、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运营情况,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可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时间和实际使用金额;根据募集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决定公司是否自筹资金先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6、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意见,或可转债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有其他具体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7、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并在发行完成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托管、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和可转债转股情况适时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计划延期或终止实施,在递交延期申请的情形下履行与此相关的文件准备、申报、反馈、备案等手续;

  10、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可转债赎回、回售、转股、付息等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事项若属于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方案为准。开环控制系统汽摩配件副斜井为了修正除单波